全国2021年辅警清退办法 (全国2021年出生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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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加强辅警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辅警队伍的清退工作。

第二条 清退的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辅警:

    全国2021年辅警清退办法 (全国2021年出生人口)
  1. 不符合公安机关辅警招录条件的;
  2. 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不胜任辅警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
  4. 年满60周岁,且不符合保留条件的;
  5. 患有不宜从事辅警工作的疾病,经医学鉴定确定的;
  6. 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辅警的。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定期考核,发现符合清退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清退程序。

第四条 清退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提出清退建议;
  2. 审查核实;
  3. 作出清退决定;
  4. 办理清退手续;
  5. 发放清退通知书。

第五条 提出清退建议的单位为辅警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知悉辅警违法违纪或者不胜任工作情况的单位。

第六条 审查核实由辅警所在单位负责。审查核实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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