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杭州居家养老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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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老年人家庭为依托,为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养等方面的需要,提供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员。
  •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家庭为本的原则,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分级分类、统筹协调。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
  •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家庭支持的格局。
  • 第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指导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养老教育服务指导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家养老设施建设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居住地就近便利的原则,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区域设置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 (二)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扶持养老机构向下延伸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服务提供主体。
    •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养老服务信息查询和预约服务。
    • (四)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
  •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和服务队伍,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责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发动居民、村民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开展守望相助、邻里互助等活动。
  • 第十条 家庭应当承担起养育、照顾老年人的主要责任,履行赡养义务,为老年人提供良好居住环境和精神慰藉。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和方式

  •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日常生活照料:日常生活照料,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需求,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购、助行等服务。
    • (二)精神慰藉:精神慰藉,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关怀、文化娱乐等服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三)康复护理:康复护理,为有康复护理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医疗护理、心理护理等服务,促进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功能的恢复。
    • (四)紧急救援:紧急救援,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紧急照料、急救服务,保障老年人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和健康。
  • 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包括上门服务、日间照料、远程服务等,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 (一)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护理员、社会志愿者等服务人员到老年人家中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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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日间照料:日间照料,老年人白天集中到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接受服务,晚上返回家中。
    • (三)远程服务:远程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可穿戴设备等方式了解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服务。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提供,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服务提供主体,提供税收优惠、贷款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
  •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吸引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提供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整合志愿者资源,通过志愿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陪伴、帮扶等服务。
  •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实施职业资格认可制度,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评价,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服务提供主体日常监管,监督服务质量,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安全。
  • 第二十条 老年人及其家属有权对居家养老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和评议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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