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杭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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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杭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娱乐场所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法》和《杭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提供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电子游戏娱乐、卡拉OK娱乐、休闲娱乐等服务,以营利为目的的场所。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娱乐场所。第二章 营业时间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为:(一)歌舞娱乐场所:每日22时至次日5时;(二)游艺娱乐场所:每日22时至次日5时;(三)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每日22时至次日5时;(四)卡拉OK娱乐场所:每日22时至次日5时;(五)休闲娱乐场所:每日22时至次日5时。第三章 禁止活动第五条 禁止在娱乐场所内从事以下活动:(一)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二)播放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音像制品;(三)组织、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提供色情服务、介绍卖淫;(五)侮辱、诽谤、威胁他人;(六)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全市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本辖区内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罚则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超过规定时间营业的;(二)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三)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四)不执行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下达的处罚决定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从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活动的;(二)阻挠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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