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车险合同 (中国人寿车险电话)
本合同是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订立的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合同。甲方投保的车辆型号、车牌号、使用性质等具体内容详见保险单。
第一条 保险标的
甲方投保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以及使用中的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乙方对甲方投保的机动车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车辆损失保险: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乙方负责赔偿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
- 第三者责任保险:因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负责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第三者遭受的损失。
- 司机责任险:因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驾驶人员自身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负责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驾驶人员遭受的损失。
- 乘客责任险:因保险车辆的乘客在乘坐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乘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负责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乘客遭受的损失。
- 车上货物责任险:因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损失,乙方负责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货物遭受的损失。
- 无过错责任险:因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乙方负责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车辆遭受的损失。
- 法律援助费用保险:因交通事故产生民事纠纷,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援助,乙方负责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支付甲方发生的合理费用。
- 代位求偿费用保险:因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乙方负责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支付甲方代位求偿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从保险单载明的起保时间起至保险单载明的止保时间止。保险期间届满,甲方可以向乙方续保。
第四条 保险费
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由乙方根据保险车辆的型号、品牌、使用性质、保险责任范围等因素确定,并经甲方认可。
第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报案。乙方收到报案后,应及时派员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免责条款
乙方对下列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装或改变保险车辆用途的。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保险车辆转让或抵押的。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保险车辆承运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保险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驾驶保险车辆参加竞赛的。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驾驶保险车辆故意损坏或遗弃的。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驾驶保险车辆造成他人的故意伤害或死亡的。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行为的。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驾驶保险车辆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的。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驾驶保险车辆发生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第七条 合同变更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约定。合同变更后,甲方和乙方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八条 合同解除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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