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车险合同内容 (人寿车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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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订立,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死亡或医疗费用的损失,具体如下: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 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保险金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以下材料:
- 保险单
- 身份证
-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医疗费用发票
保险人收到上述材料后,将及时核实情况,并根据本合同条款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金给付金额
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四、保险责任免除
本合同不承保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
-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 故意犯罪或自残
- 使用有毒或麻醉药品
- 驾驶无牌或酒后驾驶
- 违法交通规则
- 参加高风险体育活动或冒险活动
- 其他保险合同中免责的情形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合同到期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续保。
六、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按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应缴纳之日起失效。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和保险人各执一份。
投保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保险人: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地址: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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