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车险合同内容 (人寿车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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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车险合同内容 (人寿车险合同条款)

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订立,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死亡或医疗费用的损失,具体如下: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 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保险金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以下材料:

  • 保险单
  • 身份证
  •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医疗费用发票

保险人收到上述材料后,将及时核实情况,并根据本合同条款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金给付金额

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四、保险责任免除

本合同不承保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

  •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 故意犯罪或自残
  • 使用有毒或麻醉药品
  • 驾驶无牌或酒后驾驶
  • 违法交通规则
  • 参加高风险体育活动或冒险活动
  • 其他保险合同中免责的情形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合同到期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续保。

六、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按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应缴纳之日起失效。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和保险人各执一份。

投保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保险人: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地址: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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