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休闲场所管理条例 (广州娱乐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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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2.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娱乐休闲场所。
  3. 本条例所称娱乐休闲场所,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提供娱乐、休闲服务的场所,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歌舞娱乐场所
    • 游艺娱乐场所
    • 网吧
    • 棋牌室
    • 体育健身场所
    • 理发美容场所
    • 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娱乐休闲场所

第二章 经营许可

  1. 开办娱乐休闲场所,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2. 申请开办娱乐休闲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娱乐休闲场所管理条例 (广州娱乐休闲场所)
    • 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消防设施和治安防范措施
    • 有必要的消防、治安管理人员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公安机关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4. 公安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给营业执照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经营管理

  1. 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 提供违反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 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或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产品
    • 招揽未成年人进入娱乐休闲场所
    • 为卖淫嫖娼、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
    • 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保持场所正常秩序,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保存登记资料备查。
  4. 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 公安机关负责娱乐休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娱乐休闲场所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娱乐休闲场所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未经许可擅自开办娱乐休闲场所
    • 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 提供违反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 招揽未成年人进入娱乐休闲场所
    • 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为卖淫嫖娼、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
    •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凡与本条例内容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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