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家养老条例 (杭州居家养老政策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权利,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以及在本市户籍老年人异地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形。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以家庭为基础,依托社区支持,通过购买或接受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满足其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需求的养老模式。
第四条 居家养老坚持以下原则:
- 家庭基础,社区依托,社会支持相结合。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相协调。
- 基本服务兜底,多样化服务满足多元化需求。
- 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康复辅助、上门送餐等服务。
- 康复护理服务:包括基础护理、康复训练、临终关怀等服务。
- 精神慰藉服务:包括心理疏导、文体活动、文化娱乐等服务。
- 生活辅助服务:包括助医陪护、家政保洁、紧急救援等服务。
- 其他必要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六条
第十八条 侵犯老年人居家养老权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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