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休闲场所名称 (娱乐休闲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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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娱乐休闲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电影院、游乐园、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KTV等。
第三条 娱乐休闲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经营资格和场所要求
![娱乐休闲场所名称 (娱乐休闲场所管理条例)](https://zhfxb.com/thumb/20240803122907_74173.jpg)
第四条申请娱乐休闲场所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设施;
-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設施;
- 有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 有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场内的卫生环境;
-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音响、灯光等设备。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六条 娱乐休闲场所应当按照经营项目和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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