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车险合作协议书 (人寿车险合作维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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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车险合作协议书 (人寿车险合作维修点)

合作单位:

  • 人寿保险公司:
  • 车险合作维修点:

合作内容:

  • 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授权车险合作维修点为其指定的保险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 车险合作维修点同意按照人寿保险公司的标准和要求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
  • 双方共同合作,为投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合作条款:

1. 维修服务标准

  • 车险合作维修点保证按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维修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 车险合作维修点使用原厂配件或符合人寿保险公司要求的合格配件进行维修。
  • 车险合作维修点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和设备,保证维修效率和质量。

2. 理赔服务

  • 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受理并审核理赔申请,并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赔付金额。
  • 车险合作维修点负责提供维修清单、维修费用单据等理赔所需资料。
  • 人寿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资料无误后,将赔款直接支付至车险合作维修点指定账户。

3. 服务费用

  • 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与车险合作维修点协商确定的价格标准支付维修费用。
  • 车险合作维修点不得向投保人收取超出人寿保险公司核定费用的费用。

4. 质量保障

  • 车险合作维修点对维修后的车辆质量负责,并在保修期内负责免费维修因维修造成的质量问题。
  • 车险合作维修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维修质量。

5. 信息共享

  • 双方应及时共享有关理赔和维修的信息,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 双方有权对对方的相关业务信息进行监督和检查。

6.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人寿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违约情况解除本协议。

7. 协议期限

  •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8. 其他

  •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代表签字盖章:

  • 人寿保险公司代表:
  • 车险合作维修点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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