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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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权利,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居住在社区内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条 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普惠性、便利化、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条 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发展。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和服务设施;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合格服务人员。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生活照料:日常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康复护理、陪护等;
- 医疗康复:巡诊、上门医疗、康复训练、药品配送等;
- 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情感疏导、文化娱乐、志愿服务等。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第八条 政府应当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第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补贴。
第十条 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查询和预约。
第十一条 政府应当支持养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第四章 老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老年人享有依法获得居家养老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 老年人应当尊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配合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系统,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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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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